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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发展商执照 地主仍受法令约束/林国强

本案中,上诉人为地主。他们与答辩人签订两份单独的合约,出售部分待开发土地。

根据第一份合约,上诉人同意以每块5000令吉的价格,向答辩人出售60块指定建筑用地,并以每块7000令吉的价格计算,以42万令吉的开发价,清理这整片土地。

上诉人还同意指定一名持牌发展商,按照第一份合约所附的计划和规格,在每块土地上建造一座联排别墅,建筑价格为84万令吉,按每栋房屋1万4000令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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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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