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层不能共富贵?/黄伟益
黄伟益:共管机构没执法权 “住户犯法不应追究管理人”
(八打灵再也19日讯)马来西亚高楼管理人协会指出,公寓共管机构(JMBs)或管理机构(MCs)被委托负责共管产权的保养与维护、管理与行政工作,但并不拥有对私人单位内所发生活动展开执法的权力。
该协会反对警方仅仅因为管理层可能知道或怀疑有人在公寓内进行不法活动,而随意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对共管机构、管理机构,以及在某种程度上,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因此,警察不应仅仅因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未能第一时间向执法当局提供线索,就将这样的法律负担强加在他们身上,甚至最终构成对他们的刑事责任。”

黄伟益
负责维护共管产权
该协会主席黄伟益今日发文告说,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主要角色,乃是根据管理法规来管理、保养或维护共管产权,而不是充当执法机构。
文告说,虽然两者可以规范涉及共管产权的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建筑保养与维护,以及如何遵守管理法规)。然而,针对私人居所内所发生的任何刑事勾当,他们确实没有调查或提控之权力。
文告说,若要援引上述法律条文采取行动,鉴于该条文乃用来对付涉及犯罪合谋之罪行,这基本上必须至少有两人或以上,彼此愿意展开非法之勾当,或是以非法途径来达到合法之目的。
“若要在此条文下让被告在法庭被定罪,主控官必须证明被告具备两个心理状态,即两人或以上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协议或共识,彼此愿意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协议)和他们之间必须要有动机,彼此愿意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意图)。
“与其他罪行不同,任何援引此条文所提控的罪行,即使他们最终没有共同展开非法之勾当,只要控方能够证明这些人有共谋展开非法勾当之协议,这个罪名即可成立。
“然而,在缺乏这两个要素的情况下,任何试图援引刑事法典第120B条文来提控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甚至物业管理公司或保安公司之行动,最终将是徒劳无功的。这不仅浪费公款和政府的资源,甚至还会损害警防在打击这些诈骗活动方面的有效性及效率。”
此外,该协会说,虽然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愿意与当局合作以维护公共安全,但管理层确实无法对居住在私人单位内的居民,包括对他们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该协会呼吁执法机构了解这些法律限制,反之与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合作,以确保更有效地执法及阻止更多新的犯罪勾当。
视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