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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延迟交屋, 买家可否拒付余款?/林国强律师

如果发展商因延迟交付物业,而有责任支付违约金给买家,同一个时候,买家是否也可以拒绝支付拖欠发展商的产业购买价格余款?

在 Outlet Rank (M) Sdn Bhd V. Malayan Banking Berhad & Anor的案件中讨论了以下课题:

a)买家在未支付房屋购买价的20%余额时,是否有权要求延迟交付物业的损害赔偿;以及

b)发展商是否就其终止买卖协议作出有效及完整的抗辩。

案情摘要

I)该诉讼一开始是作为起诉人的发展商,向作为答辩人的最终融资方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该银行)提出的索赔,要求其支付发展项目进度付款下的购买价格20%余额。

II)显然的,买方已指示银行不发放上述款项,因为他们向发展商提出的延迟交屋损失索赔,远高于发展商向银行提出的20%购买价余额付款。

III)买方在诉讼中提出申请,以作为第2名至第 17名答辩人,随后他们于2010年11月29日提交了一份抗辩和反诉,其中抵消了他们计算出的银行应付发展商的金额,并要求发展商支付延迟交屋的违约金。

判决

买家在未支付房屋购买价20%余额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发展商作出延迟交付物业的损害赔偿?

法官在下判前,参考了 Neoh Khoon Lye v. Trans-Intan Sdn Bhd [2002] 7 CLJ 420 一案。

在当时的房屋发展(控制和许可)法令下有一个案例,发展商拒绝交出空置物业,直到买家支付购买价格余额。买方在扣除逾期交付违约金后计算欠发展商的余额。发展商拒绝接受买方支付的抵消金额。

该案法官观察到:

1)“起诉人追讨违约金的权利是一项交叉索赔(cross claim),它与答辩人获得购买价余额的权利,在同一笔交易中产生,并与它密切相关。如果我(法官)下令这样做,显然是不公正的,起诉人应向答辩人支付 5万1729令吉57仙和2300令吉 ,但不考虑起诉人应得的3万3883令吉20仙违约金。我(法官)认为起诉人对答辩人的最终索赔,享有公平的抵消权。”

2)事实上,有充分理由认为,延迟交付的索赔,在发展商把空置产业交付给买家后立即产生。而且,该索赔应在买方取得空置物业当天,立即支付给买方。

3)因此,法官认为,无论发展商是否就其终止买卖协议,作出有效及完整的抗辩,未支付的购买价余额(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已承诺付款给发展商),不能排除和阻止买方因延迟交付物业而要求的赔偿。

4)发展商在审判前试图通过发出买卖合约终止通知,来避免买方的索赔,并声称该通知立即生效,买方的买卖合约均于 2013 年 2 月 14 日签订。终止是根据买卖合约第 10(1)(d)  (ii)(b)条款, 并没收 10% 的按金,并立即生效。虽然第一证人承认他已接获终止通知,但没有证据显示,其他买家已接获该通知。

5)问题在于,这样的通知是否有效的终止买卖合约。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已以买方的名义登记并抵押给银行,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在我国的房屋发展项目中,多年来形成了一种惯例,即作为房屋贷款的抵押品,发展商将有关房屋所在的土地转让给购屋者,而购屋者将该土地抵押给银行,银行则向发展商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根据建筑师证书支付购买价格余额给发展商。发展商首先需要确认,购屋者已支付贷款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银行愿意提供贷款,发展商就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有能力购买的购屋者。发展商有获得付款的保障,因为银行通常不会违约,而且无论如何,由于购屋者的土地已抵押给银行,银行已获得一定的保障。

6)在此, 买卖合约已通过将土地转让给买方的方式下完成,并为银行提供了抵押。买卖合约的目的是将土地转让给买方,这已经完成,因此上述发展商终止买卖合约为时已晚。双方可以就现有的违约行为相互起诉,例如发展商在此起诉买方或银行未能支付购买价格余额,或银行承诺支付的金额。同样的,买方可以起诉发展商要求迟交物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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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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