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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缺陷索偿争议/林国强律师

房屋仲裁庭如何决定买家的房屋缺陷索偿?Seraimas Bina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 & Ors一案讨论了这个问题。

案情

根据一份志期2014年11月18日的房屋买卖合约(“SPA”),第二答辩人(“买方”)购买了由案件申请人(“发展商”)开发的一栋三层楼洋房,地址为80, Type E1, Park View Residences, Prai, Penang(“房屋”)。

房屋竣工并由发展商移交给买方后,该房屋存在许多现有缺陷,如买方所称,仍未修复。

然而,发展商否认了这些指控,并反驳说房屋的所有缺陷,都已得到令人满意的修葺。

因此,第二答辩人将争议提交给第一答辩人(“房屋仲裁庭”)。他于2015年11月24日提交5万令吉的索赔,要求发展商承担修复各种据称缺陷的费用。

在提出索赔和抗辩后,房屋仲裁庭于2016年2月19日委任了一个技术委员会来实地检查与评估房屋中所谓的缺陷。

检查由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在买方和发展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结果,委员会准备了一份志期为2016年5月25日的技术检查报告(“报告”)。

仲裁庭没听双方意见

在2016年5月25日房屋仲裁庭举行的听证会当天,双方都接获该报告,并被要求谈判,友好解决此事。

然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房屋仲裁庭立即判给了买方2万3500令吉的裁决 (“裁决”),而双方没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或其他证据,房屋仲裁庭也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

发展商主要基于3个理由,辩称该裁决是不对的,即:(i)非法;(ii)不合理;(iii)程序不当。

判决

首先,发展商辩称,该裁决是非法的,因为房屋仲裁庭没有提供理由,违反房屋发展法令第16AA条文。

法官认为,在同样的基础上,这裁决是不对的。简而言之,该裁决是非法的。

接下来,发展商辩称,该裁决是不合理的,因为房屋仲裁庭没有解释说明2万3500令吉的损失和损害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该报告没有披露修复缺陷的任何成本。

仲裁庭须评估成本证据

该法案第 16W(1)(d)条允许房屋仲裁庭委任技术调查委员会准备报告,以识别房屋中的缺陷,尽管这似乎是在下放其职能。

只要房屋仲裁庭不受该委员会调查结果的约束,就没有问题。

因此,尽管报告中已确定房屋的缺陷,但房屋仲裁庭有义务接收和评估当事人提出的修复缺陷成本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包括修复有关缺陷费用的报价,或是由房屋仲裁庭委任专业注册工料测量师所涉及的费用。

房屋仲裁庭接获报告后,已指示各方谈判,以解决争议。该法案第16T条文允许这样做,但在第(4)小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谈判失败,房屋仲裁庭须继续对争议裁决。

所谓的对争议裁决,是指根据该法令的适用条文,对争议审理和司法裁决。

房屋仲裁庭不可单方面从买方的索赔中分摊,且在没有数量证据的情况下, 根据本身的看法任意决定什么是公平的。因此,该裁决是不合理的。

法庭除了按照命令撤销该裁决外,还决定将此争议转移到另一个房屋仲裁庭审理。

结语

房屋仲裁庭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给予裁决的理由,否则该裁决是非法的。

在确定纠正缺陷的成本时,房屋仲裁庭应听取通常包括进行修葺的报价等数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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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缺陷问责期限多长?/林国强律师

起诉人 (购屋者)与答辩人(发展商)于2000年3月6日签订买卖协议,双方以15万2400令吉的成交价格,达成一间双层洋房的买卖。上述房产于2002年竣工,空置的物业已于2002年6月7日交付给购屋者。房屋缺陷的责任期于2003年12月7日结束。

该购屋者发现该房产存在诸多瑕疵,向发展商投诉,而发展商过后修补了这些缺陷。

然而,购屋者辩称,在发展商修补缺陷后,仍继续出现缺陷。该购屋者多年来不断提出对发展商修补工作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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