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新购房产有缺陷 过了保修期仍有望索偿/林国强律师

买家并不局限于买卖协议保修条文,并可向发展商索偿?

上诉人(买家)与答辩人(发展商)签订买卖协议,购买综合发展项目中的服务套房单位。买卖协议采用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和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和执照)条例H章节中规定的法定合约。

买家在领取其单位的钥匙后,发现其单位有许多缺陷。她通知发展商有关问题,并让发展商在其单位进行修补工程。

买家声称,有关缺陷不但没有获得修补,发展商还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坏。除了修补缺陷的费用外,买家还在对发展商的诉讼中,索取赔偿。

完整内容请点击 >>这里<<

反应

 

意见

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完整内容请点击>>这里<<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