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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界定房产拥有权/林国强律师

如果房子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在妻子名下,离婚后,妻子可以要求房子的所有权/利益吗?

案情

申请人(妻子)向答辩人(丈夫)提出离婚。双方就离婚本身的问题作出了让步,但双方的问题源自于2000年起同居住宅(“住宅”)的分割问题。

该住宅由丈夫和他的父亲于2008年购买,但房屋贷款是由妻子和丈夫联名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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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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