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为便派钱,要养马仔/胡逸山博士

上文提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志在政治上大展鸿图者,许多时候需要有大笔的款项“傍身”,作为各种的政治开销。

本周较早时,又有国会议员提出在不具名的前部长家里被搜出大笔款项一事。如指控属实,则与之前与政治人物有关的“安全屋”被反贪会搜出巨款相似,再次印证了以上这个观点。

无他,所谓发展中国家,一般平民(也就是选民)的生计都不很好过,无论是一般的柴米油盐的开销,抑或是生老病死的费用,能有额外的补助当然无限欢迎。而在半封建的政治思维中,老百姓大多还把政治人物当成父母官;既然是捧为“父母”,那就有无形的、不言而喻的责任,需要“养育”这些“子女”,能送各类物资予他们当然也很好,但没有什么是比直接送钱更好了。

不肯派钱选票不保

选民手上有了多余的款项,心里比较踏实,当然每几年一度的选举中,也就更为乐意把手上的神圣一票投给有关政治人物。这严格上来说不算买票也不是贿选,只能算是广义上的政治人物与选民之间的一种政治经济交易。这就是发展中国家里最接地气的政治现实。

而一些选民也还是老实不客气的,甚至会直接追上政治人物的家里去讨,后者不在家或不出来接待,就会耐心十足地在门口等,不拿到钱誓不罢休。这种情况在无论是在城市或郊外,低收入群体的选区尤为显著。

作为要继续中选的政治人物,你不肯派钱,自有对手肯派钱,那么选举时也就立见高下了;自命“清高”者或狼狈落选,那也就怪不得别人。所以,许多政治人物都必须有大量的现款傍身,以备不时之需。

而这几年来,政权更替频繁,已然不是以前般有壁垒分明的“永远”执政党(所属政治人物会被选民认定应该派钱)和“永远”反对党(所属政治人物则不会被认定应该派钱),而是有时这边执政,有时则那边。所以当下无论是在朝抑或在野的政治人物,通通都被这些认为“讨钱”是天经地义的选民追讨,而且是要现款,所以政治人物也就难逃要有现款来傍身了。

助“马仔”获承包项目

而这种发展中国家民众贫穷需要政治人物施舍的情况,也和政商勾结形成恶性循环。为了有(非公家的)钱来派,也为了更有效地派钱,以便博取受惠选民的青睐,一些政治人物在有机会当权时就必须养所谓的“马仔”。所谓马仔,可以是政治人物的一些外围助手或友人,如党内外的一些基层干部等,是与政治人物有着千丝万缕关联的商人。

怎么说“养”呢?就那些外围政治工作者来说,他们为政治人物日晒雨淋地奔走跑基层派钱派物资要派得到位,那么他们自身也是要吃饭、养家,那又如何是好呢?所以政治人物在当权时也就要“安排”(如通过所谓直接谈判或围标的方式)一些公家的中小型项目让他们承包,如此他们方能在自身物资基础获得保障的情况下,尽心尽力地“为民服务”。

当然马仔还不只这些外围,还是有大商家的。政治人物当权时,也就必须搞点大项目,哪怕是所谓白象项目也没关系,总之是一些能把大笔公家款项输送过去的项目,以便这些商家在空手套白狼,赚公帑赚得不亦乐乎之余,会把一部分“回馈”给“有恩”于他们的政治人物,让后者得以自己进袋也好,拿去派给选民也好。

这就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病入膏肓的政治生态,但却难以找到苦口良药来医治,只有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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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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