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争议陆续有来/胡逸山博士

啤酒公司赞助华校筹款活动忽然被挑起,成为又一个政治社会争议课题,近日来越炒越热。

内阁日前“好像”通过决议,“豁免”类似活动在教育部外部赞助的指南,不允许涉及酒精等的赞助规定之外。

但后来教育部发出文告,却说成是相关活动可受“酌情处理”,顾名思义,就是说可能被允许,也可能不被允许。所以,到底是一律允许或否,也演变成又一场政治罗生门。

这起新近有关多元文化是否得以继续在我国实践的事件,最先是由雪兰莪州伊斯兰党青年团团长所挑起。

其最显而易见的目的,是要抓住一个把柄(一名副部长为有关赞助活动站台的照片),来为他自身以及所属的反对党,创造一个“宗教捍卫者”的高大上形象,并跟政府(起码是挑起课题者想要塑造如此的)“纵容”涉及酒精活动(也就被蓄意引伸为在宗教上不够“纯洁”),形成强烈对比。

巫统闻鸡起舞

这种怀有政治目的巧妙排比的做法,在国内因近绿潮兴起、越来越多选民追求更为保守及宗教化的社会政治大环境下,还是很有市场的。

有市场到什么程度呢?连属于团结政府成员党的巫统,也必须闻鸡起舞,赶快加入这个课题的争论,争取有关的话语主导权。

当团结政府的成员人民公正党与民主行动党领袖反击伊党指责时,作为友党的巫统不但没有发声相挺,反而近月来也很擅长玩弄宗教种族课题的巫青团团长,力呛友党的立场,与伊党同声同气地非议有关赞助活动,令人感到费解。巫统高层也没有斥责他破坏团结政府的友党团结精神,看来是放任他如此做。

力保马来选票

短期与狭义上来说,巫统即将面对在可谓是保守与宗教化大本营的吉兰丹州,一场胜算本来就不高的州议席补选。在这紧要关头,巫统在吉兰丹选民心目中“我党也是宗教捍卫者”的形象,绝对不能减分,只能加分,这场选战才勉强有得打,否则必被由伊党力挺的国盟候选人,打得落花流水。

从更长期与广义的角度来看,巫统经历过前两届全国大选的成绩越来越差后,严格上来说已然沦为一个小党,所拥的议席只不过是伊党的一半左右而已,选票方面的比例则更少。伊党业已跃身成为最有资格代表马来回教徒的政治社会利益的单一政党。

如果巫统不再借用类似的争议课题来力保其所剩无几的族群与宗教利益“捍卫者”的形象,那么在未来的选举成绩可能会更为一落千丈。

像华教义演此类本来相安无事的课题突然被挑起,更为深层原因,是一些“有心人士”对向来多元文化共存共荣的社会文化风貌,感到很不自在,希望得以逐步把我国引向独尊一教一族的不归路。

看起来此后类似的争议还会陆续有来,大家只好沉着应对,见招拆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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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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