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别蓄意炒作法限界定/胡逸山博士

联邦法院周前九司会审,以8比1的多数司法意见,裁定吉兰丹州2019年所通过的回教刑事法典(I)16项条文,因为不符合联邦宪法而当属无效。

判决一出,引来一部分回教政治领袖与团体的强烈反应,不但身为反对党的土著团结党即时跳出来表达不满,连分属联合政府一员的巫统,也发声说要寻求修改宪法,来促成这类回教法刑事化的做法。

在我国,联邦宪法是最为基本也是最为崇高的法律根据,任何不符合联邦宪法的法律或政策,当属无效。而在联邦宪法的明文规定与其宪政精神,则师承前殖民宗主国英国的普通法,作为我国的法律主流。

与此同时,我国也有至少两种平行的法律制度,只适用于回教徒的回教法,以及只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习俗法。

州议会无权定刑事罪

联邦宪法是把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权赋予国会,并根据普通法(而非回教法或习俗法)来制定。所以诸如杀人、放火、贩毒等重大刑事罪行,都由国会来立法,而各州议会基本上是无权制定与国会所定的刑事罪,如不能把某项国会已定罪行的惩罚提高或减少,即使是在回教法或土著习俗法的框架下这么做。

(可能)受到这种被声称影响到其利益的个人或机构,是可以通过在普通法下由来已久的司法复核途径,要求法院宣判某项法律或政策当属违宪而无效。

在本案中,被寻求司法复核的丹州回教刑事法条款里,有一大部分是牵涉到把一些个人行为或非自然性行为(根据回教原则)刑事化,列为回教法底下的罪行。但这些“罪行”已经被国会定为普通法下的罪行,所以国会所定下的罪行,根据联邦宪法的条款与精神,都是凌驾于州议会所定的“罪行”;而后者如有与前者重叠,尤其是有冲突的,那么当属无效。起码以首席大法官为首的联邦法院多数司法意见的八司是如此认为。

唯一对这项判决持异议的承审法官是沙巴与砂劳越大法官,主要是基于技术上的理由。他认为提呈此项司法复核的当事人母女,也还没有在这些丹州回教法罪行下受到显著的利益损害,所以没有提呈这项诉讼的法律资格。

如果根据这位法官的司法意见逻辑,看来某人或机构必须先“干犯”了某项具有争议的“罪行”,极有可能会在这项“罪行”下被判刑,才有资格提呈这项“罪行”的司法复核。

曲解为贬低宗教权威

无限上纲地蓄意炒作这项明确了联邦法律的地位是凌驾于州法律的判决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要哗众取宠、扮演族群利益或宗教权威捍卫者,来博取“上位”的投机政客或政治团体。

他们微妙地把这项纯粹厘清各级立法机构的权限,以及各式法律的权限的判决,曲解为会贬低宗教权威的举措,从而煽动极为敏感的宗教情绪,以便在过程中捞取政治利益,实在为人所不齿。

另一类与前一类有点千丝万缕的,却也是真正的宗教狂热分子。他们想要借着这被煽动成群情汹涌的“黄金”时刻,最大程度地凝聚至少是某单一族群或同教者的“共识”,一鼓作气地重启已经酝酿多年、意图加强回教刑事法地位的宪法修订案,以便从根本上合法化一些刑事罪行的宗教化,甚至为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宗教化铺成。而这项进展极为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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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加沙重建,谁说了算?/胡逸山博士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说,我国(应该主要是指政府、官联公司,也许还会“敦促”本地一些私企)将参与近月来被战火摧残的中东加沙地带的重建工作,包括建设一些医院、学校、居所等,也会与日本方面联手这么做。

在最新一轮的漫长战火,加沙地带饱受轰炸,几乎悉数被夷为平地,导致许多居民流离失所;还能残留下来的当地居民,也未能享有民生措施,难以维持基本的生计。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许多权威性的国际媒体与机构皆有充沛的报道、揭露等。所以,如果加沙地带还要继续作为适合人类居住的环境,那么重建的确是有必要的。

投资还是捐赠

至于说我国会参与加沙地带的重建,其实,关键字眼应该在于“参与”上。这参与到底是投资还是捐赠,还是有投资也有捐赠呢?而两者之间的比重又将是如何呢?当然,如果政府只是“鼓励”或“敦促”我国企业到加沙地带去投资或捐赠重建,那也是无可厚非,大家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可置喙的,因为这些私企(哪怕是在政府压力下)要如何花自身的资金在国内外投资或捐赠,坦白说,大家无权过问。

如果我国私企选择或被“说服”在加沙地带投资,其实也不足为奇。近日安华官访英国时,有报道指出,我国官联公司及私企,在前殖民宗主国投资数以十亿计。而在较近的发达国家澳洲,其许多大都会(如墨尔本、悉尼、珀斯等)市中心黄金地带的很多地产项目,是我国房地产商开发的。

既然如此,那为何我国私企不到百废待兴、渴求发展、大把机会的加沙地带去投资重建呢?这在商业上是说得过去的,甚至可说是敏锐的商业嗅觉。

至于如果说是我国私企被“说服”,以捐赠的方式重建加沙地带,不论名义上被冠上企业社会责任,又或是奉近月来颇为流行所谓的“环境、社会和监管”(ESG)等理念,你又奈何得了他们呢?

然而,如果是政府自身,或是其属下的或有显著关联的企业要到加沙地带投资或捐赠当地的重建工作,甚至是政府方面以各种方式出资予我国私企来这么做的话,那么我国广大纳税人就绝对有权利过问因为那动用到公帑,而公家的钱终极来说是属于所有国民的。

政府要如何花钱,正式程序上是要向民选出来的国会交代的,所以才有财政预算案的提呈让国会审批,而预算案如果不获国会通过,那依照我国所师从的英国西敏寺国会民主制度,是等同于对政府的不信任议案的通过,政府是要为此而下台的!由此可见公帑的使用对于一个政府的合法性是很重要的。

需有优先顺序

而政府或官联公司如直接投资或间接通过我国私企来在加沙地带大事投资重建,那正如以上所述般,也许并不为过,甚至还是看准时机的商业决定。但如果不是投资而是捐献,那么大家就绝对有权过问如此的做法是否明智了。

其中有铁娘子雅称的前贸工部长丹斯里拉菲达就公开质疑政府的这项决定,因为她认为我国也有许多急需解决的基础建设(如乡区破烂不堪的学校)与民生课题。

安华也不甘示弱,以呼吁大家要有同情心来反击。但在尤其是东马惨遭水灾蹂躏的当下,大家也许觉得同情心往何处放,可能更需要有优先顺序吧?

但这里也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即看来此后加沙地带将为以色列所全面控制,而以色列的绝对后台美国,其新任总统特朗普甚至说要把当地的巴勒斯坦人全部移居到邻近的埃及和约旦去,那也就强烈暗示说以后的加沙地带将重新成为以色列的一个犹太裔垦殖区。换句话说,以后加沙地带的重建与否、如何重建、由谁重建等,是由以方说了算,而非已然丧失控制权的哈马斯。

众所周知,我国与以色列势不两立,那以方又如何会允许我国参与当地的重建呢?可能要先搞清这一点,我国方能高谈参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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