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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纳吉官司何时了?/胡逸山博士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这两年多以来,虽然都因为在首个系列(被称SRC系列)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IMDB)丑闻的案件中被定罪入狱,但严格来说,纳吉在这段期间,更多是在监狱以外度过的。

这无关前阵子被传得火红的有关纳吉是否应被允许居家服刑的说法,更不是一些近似阴谋论,说纳吉“暗地里”其实已不在狱中服刑云云。看起来是有很多人想看纳吉坐牢越久越好,也有人很多人希望纳吉早日重获自由。

但大马是个法治国度,在法治下,重要的只有涉及纳吉的法律判决,无论对他有利或有损,是有被执行与否,而无关咖啡店里大家对纳吉是喜是恶的众说纷纭。纳吉这段日子很多时间不在监狱,那也不是秘密,更不是“优待”或阴谋,而是大家几乎每个工作天都能从媒体上看到的新闻。

因为纳吉所面对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状,远不止于SRC系列,还有Tanore系列与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系列等。而在审讯过程中,作为被告的纳吉是有权出席庭审,当庭面对检控官,即使他理论上坐着牢也是如此。

忙着出庭面审

在有庭审的日期,天天早上得从狱中被带到法庭面审,下午完毕后再回到狱中。这不是纳吉作为前首相的“外出”特权,而是每位仍然面控的囚犯的法定权利。

前阵子,在Tanore系列案件审讯中,承审法官初步判决纳吉的“表面罪名成立”。这是一个法律术语,即法官在刑事案件里初步聆听了控方陈述的检控的原由(包括把证据提堂与传召证人出庭作证等),以及被告方对此的质疑后,认定控方的检控合理,而被告方需要做出答辩。所以,在未来的好一段日子,起码就Tanore系列的案件,纳吉也就得忙着出庭面审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表面罪名成立不相等于罪名成立。被告的罪名最终被法官判决成立与否(即所谓定罪),还要看被告方是否能在表面罪名成立后的进一步审讯中,就控状提出合理的疑点,而这些疑点如被法官采信,则其法律“利益”就归于被告方,后者也可能就此被法官判决得以从控状中的罪名被开释(俗称无罪释放)。

法官必须认定在超越了这些合理的疑点之上,被告仍然触犯控状中的罪名,那么方可把被告定罪。这是一个很严谨的定罪标准,所以法官们都会小心考虑案件的各个法律与事实方面的“互动”,反映在判词的法理分析中。

而且被告也还可能上诉到更高的法院,而这些上诉庭一般上是不会再度鉴定案件中的事实(或所谓“真相”),而是纯粹根据一审法官的判词来确定法律有否被正确的应用来决定上诉是得直还是被驳回。在SRC系列案件,一审法官的判词看来是得到所有上诉庭以及联邦法院里有参与审讯上诉的大法官们的认可,因此,纳吉的上诉最终还是被驳回。

控方仍可再提控

但在近日IPIC系列案件的初审,高庭法官却判决予纳吉“获释不等于无罪”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因为控方好几年来都未能呈堂一些做为证据的文件(因为一直未能解除文件内容仍为官方机密的状态),也未能传召一些证人。法官在认定案件不上不下“拖得太久”对被告不公平的情况下,遂有以上判决。

这不意味着纳吉就可“当庭释放”,因为他就SRC系列案件还有好几年牢得坐,而且即使就IPIC系列案件来说,控方也还是有再次检控他的权力。所以看来纳吉来回法庭与监狱的生涯,也还要延续好一段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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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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