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达因政治遗风犹在/胡逸山博士

前财政部长敦达因日前辞世。因为他年事高,所以他的离世会予人“象征一个(政治)时代终结”的感觉。其实不全然如此,因为至少两位与他算是同一个(政治)时代,而且严格上来说政治资历比他高的政治人物还健在,还不时出来针砭时弊。

这两位与达因至少平行的政界前辈,当然就是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以及也曾是财长的东姑拉沙里。印象中,我刚读小学时,那应该也是我的政治启蒙期吧!

马姑面和心不和

据当时大人们说,这两人面和心不和,尤其姑里一直对之前首相敦胡先翁没有选他继承相位,而让马哈迪雀屏中选而耿耿于怀。马哈迪医生当然也看得出来,所以要寻机把姑里边缘化。不过几年,姑里就被调任不及财长重要的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长。

再过几年,马、姑的政治斗争表面化,姑里挑战党主席失败、巫统变成新巫统、姑里另组四六精神党,后来却又回巢巫统等,那是另一段政治史了。

无论如何,取代姑里出任财长的,却是一位在政坛上名不见经传的后座议员、算是马哈迪吉打老乡的达因。有别于姑里的好搞政治,无时无刻在窥视着相位,达因则十足十是马哈迪最为心仪的那种技术官僚,少说话、多办事,政治上更没有野心。

当然,马哈迪最为欣赏达因的一点,应该就是达因会实践马哈迪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混合议程,也就是通过政府的“钦点”,辅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希望这些人能继续拉动更多的人也富起来。

那个年代也恰好是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大搞公家企业私营化,并且看起来蛮成功的时候,至少为这些半生不死的公企带来私企的活力,甚至还有转亏为盈的。

马哈迪当时老实不客气地东施效颦,也搞起大规模的私营化,把以前由政府直接经营的一些主要是基础建设或提供必要服务的机构私营化。但马哈迪却要来个一石二鸟,不但要私营化,还要达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社会经济目的。

钦点“幸运儿”无关绩效

所以,有别于英国私营化的选贤与能,以绩效为准绳的挑选经营者,本地的私营化就多是通过钦点、“提拔”一些也不知是具有什么资格的“幸运儿”来接手官营的大企业,而无端端地发达。所以后来出现多单的失败例子,甚至还要官方出手来打救的,也就不足为奇了。

而达因就是马哈迪这社会经济重组理念的最忠实实践者。在达因任财长时代,这种官方公开地“栽培”所谓“企业家”的做法可谓司空见惯,所以一些这些“企业家”们也被戏称为“达因的孩子”。

这种拔苗助长而非提倡绩效的社会经济发展理念一直延续至今。所以,达因的政治遗风可说是还没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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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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