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人权下的杀人犯/许世平

根据报道,2011年在挪威残忍杀戮77 人,被监禁在林格里克监狱的杀人魔布雷维克,发起法律诉讼,企图结束他被隔离的岁月。

他的代表律师认为,隔离侵犯了犯人的人权,因为隔离导致布雷维克有自杀倾向,还要依赖服用抗忧郁药物。

布雷维克于2011年在奥斯陆市中心引爆炸弹炸死8人,随后跑到于特岛残忍杀戮,枪杀69名青少年及枪伤151人。

随后他被捕被控,却没有因杀人罪而被判死刑,而是被拘禁在林格里克监狱的一个专区,那里有健身房、厨房、浴室,还有电视和游戏机的休闲室,还获准饲养3只鹦鹉作为宠物。

因为挪威很早就废除了死刑,布雷维克被判21年有期徒刑,他从没忏悔过,甚至还后悔没有杀更多人;现在这个杀人犯再以“人权”理由,试图摆脱对他的惩罚。

监禁比死刑更残酷?

在讲求人权的“文明”国家,认为刑罚未必能减少犯罪,还将重刑惩罚视为野蛮的,并主张“刑罚的延续性”比“刑罚的强烈性”更具威慑力,认为“徒刑比死刑”更具惩罚作用,进而废除死刑。

可要是监禁比死刑更“残酷”的话,为何却没有杀人犯在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要求“减刑”为“死刑”呢?

在人权至上的西方社会里,关怀与维护罪犯的人权,的确是挺荒谬的。

允许自主更改性别

去年初有一个案例,英国伦敦一名31岁男子因先后性侵2名少妇而被控,他竟然辩称“自幼与女孩子玩,且经常化妆”,结果被法庭认定是跨性别者,而被判收监在女子监狱。

有说那是在钻法律漏洞,又有说那是对性别平权的维护,及对性取向多元化的包容。不过,说真的,的确是很荒谬。

在人权的平等法作用下,《剑桥词典》还悄悄修改男女定义,增加一条注释,概括了生理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一些自由开放的社会还给男女有更改性别的自主权。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推出的医改政策有一项“如厕令”,便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允许跨性别的学生根据“心理性别”,而不用出生时的生理性别选择厕所。

美国人只要认为自己是跨性别者,就可以不需医生诊断,也不必通过手术改变性别或注射荷尔蒙改变体征;将男人合法地送进女厕,就是这个文明世界维护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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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带大马卡监禁1天 青年拍视频警惕网民

(吉隆坡13日讯)巫裔青年曾因没携带大马卡而被判监禁1天,日前拍视频警惕网民别不带大马卡出门。

巫裔青年以TikTok账号(Jokecho)分享,16岁之时和朋友到巴生一家购物广场,当时大批外籍人士被警方扣查,而没有携带大马卡的他也不以为意,继续逛广场。

不料现场有警员指示他到一旁接受检查;在发现他没携带大马卡后,警员直接将他上铐,带回警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他说,其朋友有带大马卡出门因此没有被扣留,而他则因担心随身携带会损坏大马卡,而选择将大马卡留在家里。

“幸好在警察局扣留所里遇上村民……在里边4天都是他在照顾我。”

他说,在扣留所4天后,被控上法庭。当时法官问他是否需要求情?当年年纪小的他,即刻告诉法官,他下次不敢了,一定会随身带着大马卡,而法官则敲下锤子,宣布“监禁1天”。

“当时在身边的人安慰我别担忧,这1天监禁是被扣在法庭的监狱,等下午4时就会被释放。”

他说,经过这次教训后,再也不敢不带大马卡出门。

Jokecho的分享获网民巨大回响,有者感激他分享经历,提醒人们随身携带大马卡,也有网民询问有关在扣留所的实情,包括是否会留有案底等。

根据1990年大马国民登记局法令25(1)(n)条文,抵触者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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