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从无懈可击到漏洞百出/章龙炎

曾听过一些接触过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的人士(包括前媒体人)称,汤米汤姆斯是以“无懈可击”(使用同样的字眼“airtight”)的证据来检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

的确,要在刑事案说服法官将被告定罪,控方需要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论证。我的疑问是:在纳吉的案件,控方真的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吗?

吉隆坡高庭本周三对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万被控IPIC66亿失信“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毫无疑问地证明控方在此案无充分的证据。

法律超越个人

此案奇就奇在控方在6年的时间内,竟然无法在法庭提供完整的文件,法庭还通融控方一拖再拖(幸好还有个限度)。

奇上加奇的,法官还在判词加一句“没有对控方不公平"。这其实没必要,因为明理的人会反问:为什么不说"没有对被告不公平"?控方没有做好准备就提控,而且拖了6年,对被告公平吗?

我认为是非常不公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会说只要被告是纳吉,不公平也变成公平。他们当然不知道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具有普遍、抽象与清晰的特点。

简单的说,它是超越个人的。同一个法律适用于每个在特定法律系统里的人(假设为A)。

这个A的行为,可能抵触了某条法令及其下的条文,A被控的话控方需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A犯罪,而被告的律师挑控方的漏洞,尽力说服法官以便能为客户洗脱罪名。

A是抽象的也是普遍的,法官判决A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 (清晰)不能是成立又不成立。因此辩方挑出的“灰色地带”可被当作是“合理疑点”。

若以A取代纳吉,案件背景类似IPIC,你说会有几个人会认为6年无法拿出所需文件对被告是公平的?没有纳吉这个“敏感字眼”,我想人们会比较理性,如实地说不公平。

大家如果还有印象的话,应该记得去年泄漏并在网上疯传的一份志期2019年9月10日的总检察署内部文件(收件人是汤米汤姆斯)建议消案。

这份由IPIC检控调查团队提交的文件称,138份证人供词,没有一份是有利控方的。如此一来,控方根本无法说服法庭判被告所面对的6项控状表罪成立,更不用说判纳吉与依尔万失信罪名成立。

不过,与今年有关最高元首谕令纳吉居家软禁的文件一样,这份内部文件也成了"无头公案"。

政府不愿意证实或否认,公众人士到现在都无法确定这样的文件与谕令到底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有损政府的公信力(那些在2018年之前表现到很注重这一点还很大声人士都变哑巴了)。

以时间换空间

公众感觉到政府试图隐瞒些什么或者更加严重的因政治考量而不去证实对它不利的消息。上述文件与谕令确实存在就变成更加合理的推测了。政府顾左右而言他似乎是要以时间换空间。

法庭对IPIC案的判决,证明了上述调查团队的判断与建议是正确的,某些公众的推测是情合理的,而文件真伪经过时间的洗礼已经变成无关宏旨。

至于汤米汤姆斯的“无懈可击”的证据,更正确的说是“漏洞百出”。这算不算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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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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