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修改法律/啸天

许多人认为法律不合时且就应该加以修正,很少人会细心想想修正一条法律是何等复杂和艰苦的工作。

一些法律是串连到其他好些相关的条文,称为修正一项法律,往往要先考虑其他有关连的法律,甚至一些看似无关连的其他条文,也要把它们考虑在一起,有时是影响深远,超出我们的想像。



这类工作都会降在一些老经验,对法律有越广阔就越好的专家身上,只有凭他们的法律知识,加上过去对修订法律所取得经验,才会展开一项法律的修订。甚至可以想像的是,这些专门人才在工作的早期也可经历许多次的挫败,从错误中点滴自我成长,让错误不断减少,累积经验越丰富就越好。

联邦宪法第四条说,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任何的法律如果与宪法不一致,被视为违宪和无效。因此任何法律和立法都要先考虑宪法内各项条文,是否符合宪法或与宪法一致。

即便是有第四条的规定,经常会出现一些与宪法相违或不一致的法律,尤其出现毛病的是在修正法律时,没有详细考虑宪法内其他条文,要等到几乎快要成为法律时才发现违宪问题,紧急煞车后,引起各方面的批评。

解读不同争得天昏地暗

在想,几乎每个人都深明宪法第四条,但还是有人踩地雷。



法律文字讲求精密,尤是宪法,更是精简无比,在起草时考虑周全,和各种因素,更要说过去所犯的错误和历史因由,虽然如此有时候还是出现矛盾和漏洞,而且是最后一分钟才显露出来,很不是味道。

事实上,法律文字和行文可说得上千变万化,有时候最精确的法律经过时间后还是会有找出漏洞,两个人读同一条法律都可能有不同的解读,争得天昏地暗,经常都得劳动法庭去做“中间人”,给一个法庭的答案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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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人权委会:残忍不人道 “公开鞭刑违国际法”

(吉隆坡19日讯)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指出,公开鞭刑不仅侮辱人类尊严,还违反国际法和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委员会强调,公开执行此类惩罚会加剧侮辱性质,导致个人遭受羞辱和痛苦,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人权标准,也不具有人道精神。

委员会表示,联邦宪法第五条保障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法庭亦已确认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公开鞭刑的做法不仅对人权和尊严造成损害,而且使恶性循环加剧,远离应当聚焦于个人改造的目标。

与民法鞭笞不同

人权委员会特别关注登嘉楼回教法庭近日对42岁木匠莫哈末阿芬迪因幽会罪判处公开鞭打6下一事。

委员会在声明中指出,这种惩罚违反了人权和法治原则。公开鞭刑与私人鞭刑不同,公开执行这种惩罚不仅残忍、不人道,也对人格造成侮辱,严重侵犯了联邦宪法对个人尊严的保护。

“回教法下的鞭笞与民事法下的鞭笞不同。无论如何,这项惩罚不仅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引发了关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下公共鞭刑的合法性的严重问题。

“我们认为登嘉楼回教法庭的公开鞭刑已超逾联邦法律即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所赋予的司法权,此法令只允许鞭笞,但不是公开鞭笞。

“2001年登嘉楼回教刑事法程序法令125(3)(c)条允许允许回教法庭指示鞭刑地点必须在公众面前,但这并非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所预想的,且超逾此法令,以及违反联邦宪法州表第 1 项规定的司法权限。”

主张废除体罚

该人权委员会指出,施加身体暴力和公开羞辱的惩罚在现代司法体制中没有立足之地 ,也破坏马来西亚对人权的承诺,玷污了其法律正直,并侵蚀个人的尊严,这是包括回教在内的所有宗教都拥护的价值观。

该人权委员会地主张废除体罚,无论是来自法庭还是教育学府,也认为马来西亚此时该成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UNCAT)公约缔约国。

“许多其他 回教堂徒占多数的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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