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合法化就是别乱放爆竹/郭碧融

农历初九回到办公室,刚从莎阿南搬来槟城工作的友族同事对我说,她昨晚被鞭炮声“吓倒”,持续不断的“噼里啪啦”声导致她直到深夜都无法入眠,唯有躺在床上等待噪声消失。

莫怪同事会有如此反应,因为她向来住在马来人居多的地区,从未遇过福建人拜天公的盛大场面,难免对午夜的鞭炮声感到不可思议。

其实我也深受当晚的鞭炮声干扰,感觉整个天空仿佛要炸开了,隔天屋外的马路犹如“战场”,满地尽是红色的鞭炮屑。

每当这个时候,我就好奇“爆竹及烟花禁令”到底还有效吗?难道警察的耳朵是被隔音了,不然怎么没有对付那些在住家燃放红爆竹、轰天雷等爆炸物的民众?

不过想想,倘若警察真的采取行动对付违法的民众,那会不会演变成种族议题,有人可能会指责政府企图消灭华族文化呢!也有人可能跳出来说,他们每天都能容忍回教堂传出的祈祷呼唤声,为何友族无法忍受一年一次的鞭炮声?

合法化利多于弊

更何况在我国,只要是与宗教文化相关的议题,即使牵涉违法行为,执法单位都必须小心翼翼地处理,否则可能酿成暴力冲突,比如在吉隆坡沙叻秀黄老仙师慈孝庙事件中,执法单位因要拆除不属于庙地的围篱,庙方就因误会执法单位要“拆庙”,结果跟警方发生肢体冲突。

过去20多年,尽管我国拥有“爆竹及烟花禁令”来管制违法爆炸物,但形同虚设,因为每年的农历新年,小贩依然摆档售卖违法爆炸物,民众依然大事燃放爆竹,既然如此,政府何不干脆将烟花爆竹合法化,或许可以更好地展开管制工作。

相信没有人会反对华人遵守传统习俗,但这并不意味可以肆无忌惮地燃放爆竹至凌晨1时,或者随意地抛掷烟花。所以,我乐见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宣布,内阁一致通过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因为诚如倪所说,合法化是利多于弊,包括增加税收、管制产品安全等。

应与反对者对话

民众必须了解,合法化不代表可以随时随地燃放烟花爆竹。反之,政府必须进行良好的规划,包括制定售卖烟花爆竹的地点、购买者年龄、燃放时间、残屑处理等条例,以便减少对他人造成的困扰和伤害。

此外,合法化意味商家所售卖的产品将通过当局认证,这能确保产品安全使用,有助于减低燃放烟花爆竹的风险,包括爆炸、火灾,或人被灼伤等事故。

无论如何,政府应在合法化爆竹烟花之前,与反对该措施的单位对话,了解他们反对的原因及顾虑,以便拟定更周全的条例,顾及社会各个层面的需求。

合法化不应是“禁不了”而祭出的消极对策,反之政府应以更积极的方式来面对烟花爆竹所带来的问题,其中是确保执法单位严厉执行条例,以免合法化沦为乱乱放,这就有违合法化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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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生日宴庆出火 宾客玩烟花致火烧市会礼堂

(安顺5日讯)生日宴变火烧礼堂!

警方已针对安顺市议会有盖通风礼堂火灾事件,于昨午逮捕当晚租用礼堂办生日宴的一名男子协助调查,而初步调查发现,火患因有人燃放烟花所致。

警方今早将这名24岁的工厂罗里司机押往安顺推事庭,过后获推事批准延扣7天助查。

据初步调查,嫌犯事发时曾租下有关礼堂进行生日庆典,约有500多人出席,主人翁也在庆生宴上还向宾客派发烟花爆竹。

下霹雳警区主任阿末安南受询时,证实此事。

他向媒体发表文告称,警方援引刑事法典436条文及1957年爆破物品法令第8条文调查此案。

他披露,警方与消拯局科学鉴证组经初步调查后,已断定火灾很大可能是因燃放烟花与爆竹造成。

他指称,嫌犯来自安顺美洛花园,他于昨午3时被警方逮捕。

他也提醒公众,在刑事法典第436条文下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抑或在1957年爆破物品第8条文下,也将面对最高7年监禁,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安顺市议会礼堂是于前晚深夜发生火患,大火从礼堂前端天花板烧起,导致许多铝皮天花板掉落,受损坏程度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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