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国际策略国内可行?(上)/胡逸山博士

前几个月受邀在本地一所高等学府任教一个学期,其中就有一堂有关列强争雄的策略课,得以重温历史上国与国之间因为策略用得优劣而势力此消彼长的事迹,有时也颇为感慨。

而这些策略正负后果的缩影,其实投射在一国内部的政治斗争上,在很大程度上也还是管用的。

树敌太多失败收场

就如相隔了一个多世纪的两名欧洲枭雄——法国的拿破仑与德国的希特勒,当年他们都雄心勃勃,想要统领欧洲甚或更广阔的天地,然而却同时树立太多敌手(国),结果遭敌联手开打,最终失败收场。

如拿破仑在收拾了法国在大革命后乱成一团的政局而大权在握后,便野心爆棚地向周边国家发动攻势,英国、德国的大小城邦、奥地利等一一被他树敌。

起初拿破仑还很顺利,攻占了德、奥等大部分版图,但不出几年这些敌国列强便联手起来,大败法国,把拿破仑流放到大西洋荒岛。

即使他后来奇迹般地回朝力图卷土重来,再大干一场,但也已回天乏术,在滑铁卢遭到终极击败,被流放到更荒的岛上去,郁郁而终。

一个多世纪后,希特勒在成功独揽了德国统治大权后,也忙不迭地四处树敌,先是吞并了德国周边的一些小国,如他真正的祖国、也操德语的奥地利。

但那还满足不了他的无穷野心,连只有少数德裔的捷克、历史上国界数迁的波兰、与世无争的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等也不放过,后来更挥军入侵也算是大国的法国,大肆轰炸英国,攻击美国舰艇等,结果当然是英美等列强联手起来把他击败,以自杀告终。

我不禁设想一些事境,譬如拿破仑与希特勒等当年不是急不及待,而是更有耐心地采用更为巧妙的分而治之的策略,运用细腻的政治与外交手腕来拉一派打一派地,逐个击破那些其实也是各怀鬼胎的列强们,那么他们成功的几率是否会大幅度地提升?而历史是否也会因此改写呢?

把这些策略设想应用在本地的政治运作之前,得先做至少两个免责声明。

两个免责声明

其一,笔者无意把本地任何政治人物与那些形象鲜明的历史上的枭雄对号入座,并对他们的人格或声誉做出评价,而只是就事论事、以史为鉴地评论本地一些政治策略应用起来时所可能带来的效用。

其二,这里也无意指责政府曾明确指示一些执法或检控机构对个别对象蓄意做出政治迫害式的调查或检控,但现实就是这些机构的高层领导都是当朝首相所委任或留任的,所以有瓜田李下之嫌,也是无可厚非的。

下回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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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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