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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盟应尽快处置“恶法”/南洋社论

警方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逮捕多名涉嫌“泰米尔之虎”活动的政治人物引发争议,大马律师公会14日发文告重申废除此法令的立场,并指SOSMA曾有被滥用的先例。

该公会主席阿都法立指出,希盟通讯局成员拿督斯里凯鲁丁、郑文杰和玛利亚陈过去曾被援引SOSMA扣留,可是3人后来不是被当局撤销控状就是获得释放。



长达28天的扣留期限是SOSMA的最大争议点,在此法令下被扣留,最终却不被提审的人是否无辜受罪,成了争议焦点。然而,也有人认为,警方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前提下,采取了“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的态度,实乃无可厚非。

首相敦马哈迪医生也为警方在“泰米尔之虎”事件上的执法背书,理由是“在其他法令尚未存在之际,警方可以引用SOSMA。”

事情有一定的矛盾性。SOSMA确存在“未审先判”嫌疑,然而,只要警方执法公正,这项法令又不可说毫无存在的价值,可若是单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希盟政府确实应该尽快拟定一项或一套更符合民主精神的新法令取代SOSMA。

希盟在大选宣言《废除恶法》中承诺,一旦执政,将废除多项法令,包括1948年煽动法令和1984年印刷与出版法令,同时也承诺将废除包括SOSMA和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令(POTA)等法令中“残暴”的规定。



仔细解读,希盟宣言对《废除恶法》之说有两种定义,一是将1984年煽动法令等恶法完全废除,而SOSMA却只需要废除法令中的所谓“残暴”规定。

那么,SOSMA的败笔何在?是28天的扣留期限?还是其他“残暴”规定?

站在警方作为执法单位的立场,援引其认为最具效果的法令来执行任务,是依法办事之举,不应被视为滥用权力,更不应该受到严厉批判。

当然,法令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改变,更重要的是,当绝大多数人民需要改变的时候,当政者就必须俯顺民意、从善如流。

希盟宣言中所提的“恶法”该如何处置,希盟政府应作明确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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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真正的朋友/南洋社论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洗黑钱及滥权案被判的25项控状全部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71岁的纳吉随后在脸书贴文说,“要找到真正的朋友太难了。许多人在你风光时支持你,有些却虚情假意。”

他感叹地说:“真心诚意,才是真正的朋友。”

他所谓的真正的朋友,必然是那些仍坚信他是被蒙蔽,是无辜的人,就像他的女儿认为那样,“只有父亲一人承担后果,是不公正的。真正的幕后黑手却逍遥法外,未受到惩罚。”

只认错没认罪

纳吉在高庭对他作出作出判决前还撰文对因涉及此舞弊丑闻公开道歉,然而,他只是认错,却没有认罪,为开脱罪责、逃避惩罚、他将罪责归咎于那个仍在匿逃者,还喊冤自己被蒙骗。

显然他并没有自知之明, 也没有判断能力;那些还力挺他是无辜的,是与他有情感联系的亲人,或是逢迎他的利益相关者。

要是他还能观察精细,头脑清醒,还能看到客观现实,就不会有被蒙蔽。

要是早些时候,他真正的朋友不是由于畏,而敢于直说,或不是由于对他有所求,而要讨他的欢心,就不会落此下场,也不必在法官作出判决前“幡然悔过”。

巫青团前团长凯利不就声称,他曾建议相纳吉对在逃富商刘特佐采取行动,可是纳吉并未这么做,而且还要内阁成员噤声,甚至对持有异见的质疑者采取撤职行动。

要是早些时候他能听从别人的劝诫,不论是亲疏远近,明辨是非,认清形势,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也许是为了力图掩饰,甚至还不惜起诉吹哨者,最后却欲盖弥彰,因此法官会判断被告对汇入的巨款“故意视而不见”。

掌权者应被问责

其实,就算被蒙蔽,作为一个掌权者也应该要被问责,就像一个负责制定战略,减降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的企业总执行长,要是公司营运不善,收益不佳,他还须被解雇,就算外部环境影响,市场低迷,形势下滑,他同样要受到严格考察,要被问责。

古语曰:“亡国之主似智,亡国之臣似忠”。

那是告诫掌握权势的在位者,对事理要思虑周全,要见闻广博,要能辨察真伪;谁是鼓励你上进的益友,谁是直言规劝你的诤友,谁是害你的损友,的确要擦亮眼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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