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总检察长的译名问题/啸天

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 就是一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也有人称他拥有全国最大的律师楼,有最多的律师。

虽然联邦宪法145条下,他是负责裁定是否要提控一个人,或中止一项刑事案的审讯,他另外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代表政府处理在国内及国外的一切法律事务,例如有人起诉政府,政府属下机构,都是由他委派属下的律师代表上庭。



在刑事案的提控方面,也是由他授权属下的检察司或副检察司上庭负责提控,在审讯时负责提证工作。

简而言之,总检察长是一位能“文”又能“武”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力之大,不是普通人士所能了解。同样的,这职位充满敏感性,称为“烧得火红的座位”。最明显的例子,刑事案调查完毕后,查案官通常会说,提控与否交由总检察署决定和指示,提控与否,经常遭到非议。

民事案也一样,交给总检察长处理所面对的诉讼。因此总检察署是全国最大的律师楼,拥有最多的律师,此外,还负责改革与起草法律。

其实,关于总检察长名称的华文译法,早年也有两种,一些华文报译成“总检察长”,一些报馆译成“律政司”,最后统一为“总检察长”。在此也想抛出一个问题。



称号与职责欠准确

当了解总检察长在宪法下所赋予的职权后,不难让人有一种想法,若称为总检察长是否与他的地位相衬?从字面来说,总检察长似乎只局限于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案件处理,也好像忽略了总检察长在代表政府处理所有一切法律事务,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案件和国际纠纷,两者相比之下,这些职务的重要性是不会低于他处理刑事案的权力。

基于以上的职权比较,让人有一种感觉,单单是总检察长的称号,与总检察长的全部职责考量似乎有欠准确和完整性,这让我们想起初期有报章称这个职位为“律政司”的问题,当然,有一点应该承认的是,“律政司”这个称号,似乎与我们整个法律体制其他称号产生一种格格不入的感觉。应该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以华文来说,律政司和总检察长字眼,两者的实质意义是否相等或其中一个较为高?

最近华文报出现的问题就是:由第二号人物律政司(Solicitor-General)来暂代总检察长职务,更加强争议律政司是否是总检察长底下的二号人物?或一开始就应该把总检察长称为律政司,或许此举可以避开目前的称号问题。

关于这两个称号的问题,我曾经参考几个与我们法律体制相近的国家华文的译法,有者用“律政司司长”,也有人用“律政部长”,都是保留“律政”两个字。

越了解翻译越精准

在搜索的过程中,我找到台湾法律界对这个相似职位的华文译法,就是称为“法务总长”,我个人认为亦有可取之处,因为它几乎包罗所有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一本法律字典,Solicitor-General是法务总长的副手,也是政府法律官员的第二号人物,被称为“法务次长”,一个是法务总长,副手是法务次长,等级和次序都一清二楚。

一位退休法官曾向我建议,律政司底下用副律政司,从实际的情况看来,也相当合理。

华文翻译本来就是艰苦工作,只能是互相学习,改善和协调,以期取得最贴切,精准的翻译。

个人经常有一种想法,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最好能先设法了解原文的真正含义和用途,了解越透彻越好,然后才设法找出最贴切,又不失原意的字或句,译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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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分析员:应检控分权 议员不应任总检长

(八打灵再也24日讯)政治分析员认为,若让国会议员担任总检察长可能会引发个人利益冲突的疑虑,其中包括这名总检察长的权限范围。

《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玛拉工艺大学(Uitm)传播与媒体研究学院政治分析员拿督依斯迈苏阿曼认为,该提议是确保总检察长问责制的良好基础。

“确保该系统有效性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明确的机构改革,包括将总检察长作为法律顾问与检察官的角色分开。

“若不展开这项改革,法律体系完整性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大于所获得的利益。”

昨日,有报道指出,政府受促让总检察长担任国会议员,以确保总检察署的问责制。

国民大学种族研究中心总监兼创始人拿督三苏阿里表示,大马实行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权分立。

因此,总检察长对国家元首或首相的忠诚度,可被质疑。

“若受委为国会议员,总检察长是否有必要上阵选举或成为政党成员,因为在澳洲,总检察长会受委为部长。

“我国需要选择适当的模式来适应这种情况,并确保人民也理解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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