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纳吉申请特赦的必要与不必要/许国伟

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发表御词,其中一段关于“特赦”的谈话,格外引人注目。

元首说,回教公义绝不会对犯错者赋予任何优待或豁免权,不论对象是自己、密友或家庭成员,即使是父母亲。

元首也说,不应随意使用惩罚或赦免的权力,因为它将在“后世”受追究责任。

其实,元首是出席彭州回教法庭大厦开幕发表御词,说的也是回教法,不涉及普通法。只是,由于时间点很巧,难免让外界有所联想。

因为,不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支持者要求特赦,且国会下议院议长也才证实,纳吉已申请了特赦,保住议员资格直到请愿有结果。

元首的御词,是否话中有话?自然是外界都关心的。其实,从政治现实來看,纳吉阵营这么快就请愿要求特赦,是必要做,但也是没必要做。

保住谈判筹码

为什么呢?必要做的原因有二:

一,纳吉最终上诉已失败,他若不在判刑14天內申请特赦,就会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现阶段先保住议员资格,对纳吉阵营要在国会展示力量、要在北根办声援活动、要计划应对大选等,都很重要。否则,一旦失去议员资格就形同失去根据地,还有谈判的筹码。

二,现在就请愿要求特赦,释放出两层讯息,对內是凝聚纳吉阵营和支持者,对外是营造纳吉影响力不减,总之就是与纳吉同在。否则,一旦人心散了,就难再聚,也更难卷土重來。

舆论反弹更大

没必要做的原因也两个:

一,纳吉才判刑就申请特赦,对社会观感和政治影响已不好;更別说,如果一旦获准,舆论的反弹势必更大。

其实,对纳吉本身也不是好事,更何况他官司缠身的案件还多着呢,万一之后也定罪难道还一宗宗來申请特赦吗?

二,申请特赦,在逻辑上是先承认有罪。纳吉阵营策略上才主打司法审讯不公,现在又申请特赦(承认有罪?),岂不是矛盾?

虽然纳吉和纳吉阵营可避重就轻,不谈特赦是否意味承认有罪,但他的敌营不会放过这点。像行动党中委刘天球就说,申请特赦的首要条件是承认所有罪状,还说这是已故加巴星教的法律常识。

刘天球还说,当年林冠英就因为这因素,而拒绝申请特赦。不过,在丘光耀的书《超越教条与务实——马來西亚民主行动党研究》第351页,写到2004年2月19日,林冠英在林吉祥和加巴星陪同下,到王宫提交申请宽赦书。

因为林冠英要到2004年8月25日才能恢复参选资格,而寻求特赦若获准,他就能参加大选。不过,一直到2004年3月3日国会解散,林冠英要求元首特赦都不获恩准,也无望参加大选。

或许,纳吉阵营也有得拗了,说申请特赦不意味着承认有罪。

反应

 

政治

50组织联合声明 “纳吉官司缠身应服刑”

(八打灵再也30日讯)50个非政府组织的近千人,发布“马来西亚人厌恶贪污,纳吉不值得怜悯,包括居家服刑”的联合声明,并指纳吉官司缠身,应该老实服刑。

这份声明由安盛专案(Projek SAMA)、净选盟、智库民主与经济事务研究院(IDEAS)、大马人民倡议集会(HARAM),以及政治漫画家兼社运分子法米惹扎联合发起。

文告指出,作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特赦一周年的1月29日下午2时,共有50个组织,即艺术、文学和文化组织(3个)、社区团体(5个)、民主、人权和善治组织 (19个)、环境或原住民组织 (5个)、政党(1个)、专业和商业团体(5个)、学生和青年组织 (12个),以及执业律师、学者、记者、社运分子、商人和政治人物等826人签署支持该声明。

声明说,联署人明确表态,仇恨贪污,且认为纳吉不值得任何怜悯,即特救或居家服刑,并提出3个理由。

a)纳吉己被判7项贪污罪,并继续被控4项滥权、6项刑事失信、24项洗黑钱罪名。
b)纳吉从未对任何一宗案件认罪,相反他一再声称自己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
C)纳吉要求对SRC国际公司案的刑罚对他依法给予特赦和宽恕,即便其他三件案仍在审理中。

声明指出,在纳吉所有悬而未决的案件作出判决,且纳吉认罪并寻求宽恕前,任何特救或居家服刑的决定等同于默认,以及正常化贪污。

“这相当于促进或容忍‘双重标准’的社会,即偷的钱越多,刑罚越轻。

“这些決定是对法治的侮辱,这样的决定向投资者和国际社会发出信号,即大马依旧是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式盗贼统治的避风港。”

国会和立法属立法机构

声明强调,国会和立法机关是大马唯一的立法机构,任何有关居家服刑的法律都必须在国会透明地制定,而不是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文件,而居家服刑的法律必须明确排除以下人士:

a)因贪污、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被定罪者;
b)不认罪反而声称自己是政治迫害或法律错误下的受害者;
c)有案件末判決的人。

声明指出,总检察长拿督杜苏基必须下令控方及时地就国际石油投资公司涉及66亿令吉的案件重新对纳吉提出新的指控,兼任财政部长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必须协助控方获取必要的文件。

声明指出,纳吉在去年11月27日由吉隆坡高庭宣判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因控方未能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出示文件。

“根据控方,这些文件属财政部的官方机密。如果纳吉因控方的失误而逃脱任何责任,那根据宪法,能够掌控总检察长的任命与任期,并有权揭秘财政部旗下任何官方机密文件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必须承担全部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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