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维护宪法世俗性(下篇)/柯嘉遜博士

联邦法院前院长敦苏菲安也同样写道,回教作为官方宗教,主要是用在仪式上;回教的祈祷礼仪可在官方公开场合使用,如使用在国家元首加冕或诞辰、独立日等场合。

以目前政客们在搞民粹主义,混水摸鱼的背景下,如果我国 宪法确实需要加入前言的话,大家会认为前言必须重申我国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这显得更重要。



一个世俗国在宗教问题上必须公开表示中立,既不支持宗教,也不支持无神论:必须不分宗教,平等对待所有公民。

不仅仅值得我们保持国家的世俗性,同时对我国多元群族 社会的健康存在,世俗性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和宗教两者必须分开,但这并不否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基本权利;如果否定宗教自由权利;那是和民主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

“一神论”非世界唯一

根据平等原则,规范国家和各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时,保持国家世俗性也很重要。当 《国家原则》只提到应支持“信奉上苍”(一神论)时,它忘了有些马来西亚人具有其他信仰,如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

我确实感到惊讶,我们的“知名人士”未能察觉到,强行施加“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时,沒考虑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其他信仰。他们提出的假设前言中,加了“信奉”的原则时,为此 他们试图为自己辩解说,其他少数族群的信仰是受到马来西亚宪法保护。



他们这样的辩解无意间恰好说明,我国宪法确实具有世俗性和包容性。

依照他们的说法,宪法已经保障马来西亚人享有各种信仰的平等权利,如信仰一神论、多神论、无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那么企图把“信奉上苍” 的原则强加于所有马来西亚人身上,不是亵渎他人信仰,就是专横跋扈,妄自尊大吗?

总而言之,世俗性的概念源自于民主原则。只有实行民主平等,包容具有不同信仰、信 念、信奉各种宗教的多元族群时,世俗性才显得具有真实意义。

(译者:杨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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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人权委会:残忍不人道 “公开鞭刑违国际法”

(吉隆坡19日讯)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指出,公开鞭刑不仅侮辱人类尊严,还违反国际法和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委员会强调,公开执行此类惩罚会加剧侮辱性质,导致个人遭受羞辱和痛苦,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人权标准,也不具有人道精神。

委员会表示,联邦宪法第五条保障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法庭亦已确认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公开鞭刑的做法不仅对人权和尊严造成损害,而且使恶性循环加剧,远离应当聚焦于个人改造的目标。

与民法鞭笞不同

人权委员会特别关注登嘉楼回教法庭近日对42岁木匠莫哈末阿芬迪因幽会罪判处公开鞭打6下一事。

委员会在声明中指出,这种惩罚违反了人权和法治原则。公开鞭刑与私人鞭刑不同,公开执行这种惩罚不仅残忍、不人道,也对人格造成侮辱,严重侵犯了联邦宪法对个人尊严的保护。

“回教法下的鞭笞与民事法下的鞭笞不同。无论如何,这项惩罚不仅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引发了关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下公共鞭刑的合法性的严重问题。

“我们认为登嘉楼回教法庭的公开鞭刑已超逾联邦法律即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所赋予的司法权,此法令只允许鞭笞,但不是公开鞭笞。

“2001年登嘉楼回教刑事法程序法令125(3)(c)条允许允许回教法庭指示鞭刑地点必须在公众面前,但这并非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所预想的,且超逾此法令,以及违反联邦宪法州表第 1 项规定的司法权限。”

主张废除体罚

该人权委员会指出,施加身体暴力和公开羞辱的惩罚在现代司法体制中没有立足之地 ,也破坏马来西亚对人权的承诺,玷污了其法律正直,并侵蚀个人的尊严,这是包括回教在内的所有宗教都拥护的价值观。

该人权委员会地主张废除体罚,无论是来自法庭还是教育学府,也认为马来西亚此时该成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UNCAT)公约缔约国。

“许多其他 回教堂徒占多数的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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