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须清楚谁拥特赦权力/章龙炎

去年年初,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行使联邦宪法所赋予的特赦权力,减轻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刑期与罚款。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反对纳吉的人士把矛头指向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及其所领导的政府。

可见,纳吉特赦的课题一开始就成为主要的党派角力课题。

国家元首不能像政客一样高兴就高谈阔论,批评法庭为什么做这样那样的判决,也不能“提醒”政府执行谕令,否则被视为超越宪法所赋予的权力。

即便如此,就我对联邦宪法与一些相关判例的理解,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超越司法体系的。虽然国家元首在形式上需要开会听取特赦局其他成员的建议,但国家元首不一定要根据他们的建议作出决定。

政府只有遵守与执行的份儿,法庭也无权诠释其谕令。就国家元首在特赦局会议后追加一道纳吉居家服刑附加谕令,政府有关单位并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纳吉获得国家元首的部分特赦,有人批评安华,指这是安华“烈火莫熄”的挫败。就事论事,开始的时候可说对安华不公平。毕竟,特赦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是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力。安华即使要改革,也不可能要把国家元首这个权力也革掉吧?批评者不从宪法的角度看国家元首的作用,可悲呀。

更加可悲的是,有关附加谕令课题延烧了近一年,不只人民、政府里的同僚、法庭,甚至王室都受到忽悠。

国家元首的地位超然,不可被卷入党派的政治游戏,因此,政府对于王权受到糊弄不应坐视不理,需要十分谨慎处理。

去年12月初,总检察署发表文告劝民众不要评论还在法庭审理中的附加谕令案。可是,总检察署却在12月28日发表文告“评论”审理中的案件,不是自打嘴巴吗?

王宫要以正视听

不过,文告倒是让民众误以为前国家元首的居家服刑谕令无效,因此纳吉需重新申请。所以,国家王宫在1月3日发布的文告,我认为是要以正视听,而不是要与总检察长同调。许多人认为国家王宫的文告所传达的讯息与总检察署的一样,也就是纳吉必需重新向特赦局申请特赦,但其实它是解释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的特赦权力,并没有特别提到纳吉。这与总检察署的文告有根本的差别。

这文告是对总检察署的文告,一一作出很细腻的驳斥。彭亨州王宫在1月4日发给纳吉儿子拿督莫哈末尼扎的公函可说明这一点。在1月6日的上诉,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阿都拉在法庭出示了这份公函。

1月11日,安华终于承认了政府早就收到这份附加谕令,但还是尝试把球踢给现任国家元首。接下来的演变,我不知道安华还会能有什么把戏。要是法庭尊重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的特赦权力,就不应跟着总检察署的说辞起舞。到时,纳吉居家服刑还是小问题,安华的诚信与政治生涯才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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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灼见】特赦一时难行/胡逸山博士

综合我之前有关纳吉“出不出得来”、“几时出来”等的讨论,我认为也许可以从5个角度或步骤,来更全面地看待这课题。

第一个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包括赦免、减刑等)的性质与他国不尽相同,清楚地分别开来。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因为近日美国前总统拜登在卸任前,宣布赦免包括他儿子在内的一众亲属与政要的所有罪行,据说是为了防止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其家人、亲信等进行政治报复。

特朗普再次入驻白宫后,也宣布特赦在4年前的1月6日冲击美国国会的当事人所有罪行。

以上这些美国总统的特赦好像都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在一个时期内犯下或可能已犯下但尚未被检控、已被检控但尚未被定罪,以至已被定罪的各类所有罪行,这主要是美国宪法授权予总统如此广泛的特赦权力。如前总统尼克逊因水门事件下台后,继任的总统福特也特赦尼克逊在总统任内的所有罪行。

元首特赦权有限

我国一些别有用心的“有心人士”便也妙想天开,似是而非地借用美国的特赦例子来为我国服刑的当事人“开脱”。殊不知,在我国宪法底下,国家元首是无权如美国总统般得以几乎无限上纲地行使特赦权。反之,元首只有权对已被定罪并判刑者特赦。这一点有必要澄清。

第二个理解本案的步骤,是要把我国的特赦里所包括的赦免与减刑的性质相互清楚地分别开来。因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想把舆论带到为何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得以被元首特赦后即刻释放,而当下纳吉也被特赦却还被关在牢里的不同待遇上,想要制造纳吉是被政治迫害的印象。

究其实当年安华是被赦免的,也就是在法律眼中他是根本没犯下罪行的,所以当然即时得以释放。但当下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没被赦免,只是被减刑而已,而有关居家服刑的减刑部分又有争议(见下),所以当然没有立时被释放回家去了。

特赦附加谕令罗生门

第三个理解本案的步骤,也还是近日闹得热烘烘的有关前任元首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件是否存在一事。纳吉一方坚持附件的存在,彭亨王室也出信证实其存在,而法院方面(到上诉庭的层次)也认为附件存在。但政府一方却也就此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认为附件不存在、可能存在但“没见过”或下落不明,一直到部门与政要皆相互推卸“不在我这里”或“(可能)已交到那里”等,花样百出,莫衷一是,活生生地上演一套附件罗生门!这一点政府方面坦白说做得实在不漂亮,也无形中助长了各类阴谋论,应早日给个统一的说法来交代一下。

第四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该居家服刑附件的确存在,那么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否等同于特赦令的正文呢?如果一样,那为何不把居家服刑纳入正文里呢?这就关系到宪法条文的诠释,想必可能也会在法院系统里走一段很长的程序。

最后一个理解本案的步骤,就是即使居家服刑的附件有着法律效应,但我国却是还没有居家服刑相应法律条款来落实的。如居家服刑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当事人就被关在家里完全不准出门,还是也可适当的出门办事?当事人可以自由见客吗,还是如在监狱需排期登记呢?当事人是否要如电影里般脚上戴个监控器呢?

凡此总总皆无先例,所以政府才要在国会通过居家服刑法案。看来在那之前,纳吉的居家服刑可能也还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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